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0505民初1056号
原告**省豫北水利勘测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省安阳市殷都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瑄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街***渱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
法定代表人景维立,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今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省豫北水利勘测设计院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街***渱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0元减半收取4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