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0102财保8573号
申请人:合肥市兴泰时雨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祁门路1688号兴泰金融广场A座8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684951850J。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炜衡(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炜衡(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安徽省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裕溪路106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000148940867W。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合肥市兴泰时雨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6月2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安徽省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975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合肥市兴泰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为其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合肥市兴泰时雨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安徽省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975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合肥市兴泰时雨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董 明
二〇二二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 孙蓓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