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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1323民初6785号 原告:***,男,1978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遵义市桐梓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9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仪陇县。 被告:***,男,1984年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 被告:安徽通驰建设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三河镇木兰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3597052443P。 法定代表人:**连。 被告:安徽省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裕溪路106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000148940867W。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安徽通驰建设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驰公司)、安徽省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二建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劳务报酬54134元,被告***、通驰公司、二建公司承担连带责任,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1年2月,被告***雇佣原告在灵璧县翔茂工地从事木工工作。工程结束后经结算,原告的应付劳务报酬为54134元。案涉工程承包单位为被告二建公司,其将劳务分包给被告通驰公司,***作为通驰公司的股东,以个人名义将木工分包给***,***负责的项目结束后,与***结算应付工人工资为922870元,并制作了劳务人员工资发放花名册。2022年1月,二建公司依照劳务人员工资发放花名册向原告的建设银行账户转款,因原告建设银行卡是二类卡,每次仅能收款10000元,原告未能收到案涉劳务报酬。经催要未果,故具状起诉,请依法支持原告诉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系合同纠纷,被告住所地及合同履行地均不在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因此,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又原告诉称受被告***雇佣提供劳务,***住所地在四川省仪陇县辖区,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员  蒋 松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四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七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一条对本院没有管辖权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坚持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本院没有管辖权的,应当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