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建工第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南陵县**建材销售有限公司、江苏飞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皖0223民初3522号 原告:南陵县**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籍山镇江南国际B5幢11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23396844540P。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飞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高铁站西绿地之窗商业广场办公楼AB及商业楼3-14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0013698132XF。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中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省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裕溪路106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000148940867W。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律师。 原告南陵县**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被告江苏飞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飞龙公司)、安徽省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省二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9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飞龙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省二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飞龙公司立即支付原告货款781699.1元,违约金234509.73元,合计1016208.83元,被告省二建在欠付被告飞龙公司工程款范围内承担付款责任;2.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7月7日,案外人步阳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飞龙公司签订了《钢质防火进户门采购安装合同》,合同总价为62万元。2020年7月29日原告就本项目与被告飞龙公司签订了《木质防火门制作与安装合同》,合同总价为111.6万元。项目工程完工时,2021年12月上述两份合同合并结算,****三期入户门及防火门结算价为1368077.1元,****三期入户门维修及防火门结算价为37668元(系增加费用),****三期地下室负一层后期防火门工程结算价为183954元,上述合计结算金额为1589699.1元,其中被告飞龙公司已付款为808000元(该部分款项中应支付给步阳集团有限公司的工程款已结清),尚欠781699.1元(尚欠部分全部系原告的工程款)。后原告多次口头和书面向被告飞龙公司催要上述欠款,被告飞龙公司均以被告省二建欠付其工程款导致其无力支付原告费用为由,至今未再支付。根据双方合同第九条第1点约定,被告飞龙公司逾期支付货款,每延期一日按日3%支付违约金。本案中按照上述约定计算违约金过高,原告要求按照欠款总额的30%进行主张,即234509.73元,同时请求被告省二建在欠付被告飞龙公司工程款范围内承担付款责任。现原告根据我国《民法典》及《民事诉讼法》之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飞龙公司辩称,1.原告主张的应付款项的金额与事实不符,根据合同约定,部分款项的付款条件并未成就。原告与答辩人签订的《木质防火门制作与安装合同》第六条约定的付款方式和时间是,门框和门扇安装完成后,答辩人向原告支付至该批货物总款的70%,安装完毕后原告应在15日内将完整的工程资料提交给总包和监理单位,前期施工部分的结算完成后,原告应向答辩人提供产品合格证及消防验收资料,待消防验收合格后7日内支付至总工程款的98%。但结算后,原告未按照合同约定向答辩人提供完备的验收资料,导致案涉工程消防验收至今未能完成,根据双方约定,98%的付款条件尚不成就,原告主张的欠款金额与约定不符。就原告后期施工部分的防火门款项,原告与答辩人未完成最终结算,尚不具备付款的前提条件,答辩人不存在逾期付款的情形。原告供货并安装的防火门存在质量问题,答辩人多次与原告沟通要求维修,但原告一直未及时履行保修义务,质保金付款条件不成就。2.原告主张答辩人向其支付案涉防火门款项,必须以其所提供并安装的防火门通过消防验收为基本前提条件。但原告不能提供完备齐全的消防资料、拒不履行保修义务,导致案涉工程消防至今不能通过验收,原告对此存在过错,在原告合同主义务未完成的情况下,答辩人有权行使先履行抗辩权,因此答辩人不存在恶意拖欠工程款的情形,且如前所述,后期原告供货并安装的防火门因验收未完成故一直未完成结算,因此原告主张按照欠付总额的30%支付违约金并无依据。综上,原告主张的欠款金额与事实不符,主张欠付总额30%违约金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省二建辩称,1.被告省二建主体不适格,案涉项目防火门省二建已经通过合法的专业分包给了被告飞龙公司,省二建与原告无合同关系,案涉合同也与省二建无关系,原告突破合同相对性向省二建主***无相关法律依据及事实依据;2.案涉防火门在施工过程中存在多处质量问题,也未按约定的型号、规格提供相关产品,也未能提供防火门的相关验收所需要的材料,导致至今未通过消防验收,造成了工期延误,省二建保留追究质量问题及工期延误的违约责任的权利。综上请求法庭驳回原告对省二建的全部诉请。 本院经审理认定的事实如下:一、2020年7月29日,被告飞龙公司(甲方)与原告(乙方)签订《木质防火门制作与安装合同》,双方就****世纪城三期木质防火门(总面积约3600平方米)的制作与安装事宜约定:1.甲方向乙方购买鑫源牌普通红柚木质无漆防火门,合同暂定金额1116000元,结算方式为以实际发生樘为准,按图纸尺寸面积结算不扣尺寸,单樘门面积不足1㎡按照1㎡计算;管井对开门面积不足1.8㎡按照实际面积计算;防火门五金件按消防规范要求配置;乙方负责安装及打发泡剂在内,不含塞缝及收口,甲方免费提供施工所需的垂直运费(所有费用)、水电等相关安装必要条件;此单价为含13点的税合价。2.承揽范围为包材料、包制作、包运输、包安装、乙方提供出场检测报告,不含地方检测报告费用。3.产品交货地点为宣城世纪利华新城3期工地。4.验收标准和时间为甲方应在乙方安装完毕后开发商完成交房,须在2020年12月21日前完成验收,否则视为合格;验收标准参照国家标准,如无国标的参照行业标准。5.付款方式和时间,以转账方式付款,门框分批每车进场后(不具备安装条件的部分除外)7日内甲方支付该批货物的总额的30%作为门框货款;门框到货后,门扇分批进厂安装前(不具备安装条件的部分除外)7日内,甲方再支付该批货物总额的40%作为门扇货款;安装完毕后乙方须在15日之内整理完整的工程技术资料提交总包单位和监理单位,并协助总包单位办理工程竣工备案手续双方办理完工程结算后,乙方向甲方提供产品合格证及相关消防验收资料。消防验收合格后7日内,甲方支付至总工程款的98%;质保期从消防或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二十四个月,二十四个月后一周内甲方支付给乙方总款的2%质保金,产品非人为因素的质量问题乙方维修,因甲方没有后塞缝如有松动不在保修之内,顶层对外及地下室木质防火门、吸水及日晒不在质保范围之内;确保该项目的防火门通过消防验收。6.乙方应当在工程验收合格后7日内向甲方提交竣工结算文件;甲方在收到乙方提交的竣工结算文件后28日内,与乙方对工程量进行核对,完成工程量的结算;甲方逾期不予答复的,视为甲方认可乙方的结算文件,双方完成结算;本工程竣工结算文件经甲方与乙方确认即应当作为本工程结算的依据。7.甲方应及时按照预定支付货款,甲方未按照合同规定支付货款,每延期一日按日3%支付违约金,如逾期超过15日,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有权要求甲方支付合同总金额10%的违约金。 二、原告向法庭提交《****三期入户门及防火门结算单》,载明货款合计1368077.1元,该份结算单有被告飞龙公司**确认,且在清单第二页下方有“目前已付款808000元整,不含维修欠款在内,实欠560077.1元整,***2021年12月5日,***欠26880元整”。被告飞龙公司对该份结算单上的已付款808000元认可。原告向法庭提交的《****三期入户门维修及防火门结算单》载明合计37688元,上面有“此单所有金额已列入协议总价,此单只作为明细”;该37688元包括前述***欠26880元;飞龙公司亦加盖公章确认。 三、2021年12月6日,安徽二建****直属项目部(即被告省二建)(甲方)、飞龙公司(乙方)、原告(丙方)签订《三方协议》,约定:1.丙方承建的****世纪城三期1#-17#及所有地上、地下商铺防火门总工程款为157.8911万元,乙方已支付丙方工程款80.8万元,乙方尚欠丙方已完成防火门工程款58.6957万元,丙方未完成的防火门剩余工程量为18.3954万元,此条尚欠工程款数额由乙和丙方确认。2.因乙方经济困难暂无法支付尚欠丙方第一条防火门工程款58.6957万元,如乙方不能及时支付丙方工程款,甲方可以按照以下分期支付丙方工程款:(1)在地下室剩余防火门订货前甲方支付丙方工程款40万元;(2)剩余未安装的防火门进场安装时支付20万元;(3)丙方在完成全部防火门安装并经验收合格后支付余款17.0911万元,但丙方必须提前提供剩余工程款税票给乙方,支付乙方对此应认可并确认。3.因****世纪城三期工程地下室防火门未施工完部分,上述工程量由丙方负责完成。丙方在完成所有防火门制安工作内容且通过竣工验收合格后,此剩余工程款由乙方和丙方确认。上述费用如果乙方不能及时支付,甲方可以在乙方工程量范围内,直接和丙方结算并支付,后期在甲方支付乙方工程款中可以予以扣除,乙方应对此认可并确认。协议签订后,原告将18.3954万元工程量的防火门已经完成安装,但尚未结算验收。 本院认为,本案焦点:一、被告飞龙公司欠款金额及付款条件是否成就。原告与被告飞龙公司签订《木质防火门制作与安装合同》,被告省二建及飞龙公司、原告签订的《三方协议》,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合同及协议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原告已经按《三方协议》约定,将剩余18.3954万元工程量的防火门安装完毕,被告飞龙公司应当按照该协议约定,向原告支付60万元。故对于该60万元工程款的付款条件已经成就。《三方协议》约定原告在完成全部防火门安装并经验收合格后支付余款17.0911万元,但协议签订后原告完成的18.3954万元工程量的防火门尚未结算验收,故对于余款17.0911万元付款条件尚未成就。 二、关于违约责任问题。《木质防火门制作与安装合同》约定:被告飞龙公司应及时按照预定支付货款,被告飞龙公司未按照合同规定支付货款,每延期一日按日3%支付违约金,如逾期超过15日,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有权要求甲方支付合同总金额10%的违约金。原告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施工,对于付款条件已经成就的货款60万元,被告飞龙公司未按照《三方协议》约定的时间支付,理应承担违约责任。对于违约金,本院认为按照未付款60万元的10%支付,即6万元。 三、关于被告省二建在本案中是否承担法律责任。2021年12月6日,被告省二建与原告、被告飞龙公司签订《三方协议》明确约定,如被告飞龙公司不能及时支付原告工程款,被告省二建可以按照以下分期支付原告工程款:(1)在地下室剩余防火门订货前被告省二建支付原告工程款40万元;(2)剩余未安装的防火门进场安装时支付20万元;(3)原告在完成全部防火门安装并经验收合格后支付余款17.0911万元。该约定的付款是“可以”,而非应当,意思是如果被告飞龙公司没有付款,被告省二建有权代其向原告付款,故被告省二建没有付款义务。同时,原告主张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相关司法解释要求被告省二建在未付工程款范围内向原告承担付款责任,但本案并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该司法解释不适用于本案。故对原告要求被告省二建承担付款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七百八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江苏飞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南陵县**建材销售有限公司货款60万元及违约金6万元; 二、被告江苏飞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南陵县**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保全费5000元; 三、驳回原告南陵县**建材销售有限公司对被告安徽省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973元,由被告江苏飞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5500元,原告南陵县**建材销售有限公司负担147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涂消消 书 记 员 叶 倩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二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五百八十五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第七百八十二条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对支付报酬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定作人应当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作人应当相应支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第二百六十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行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