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粤52行终3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展誉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揭阳市榕城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揭阳市揭东区财政局。住所地:揭阳市揭东区。
法定代表人:***,局长。
委托代理人:**丰,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广东榕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揭阳市揭东区教育局。住所地:揭阳市揭东区。
法定代表人:***,局长。
原审第三人:揭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住所地:揭阳市榕城区。
法定代表人:***,主任。
原审第三人:广东伟兴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揭阳市榕城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广东谨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广东展誉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展誉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揭阳市揭东区财政局(以下简称揭东财政局)、原审第三人揭阳市揭东区教育局(以下简称揭东教育局)、揭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广东伟兴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伟兴公司)财政其他行政行为纠纷一案,不服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2019)粤5202行初15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上诉人展誉公司上诉称,一、伟兴公司在投标文件中,涉及“伟兴配套”、“伟兴学生凳”中的“伟兴”是指什么,伟兴公司在招投标阶段质疑答辩时,明确称“伟兴”是商标,涉案在原一审中,伟兴公司明确陈述在2014年9月28日在工商部门注册了伟兴牌商标,涉案在原二审时,伟兴公司当庭出示了注册商标的证据,说明投标文件中的“伟兴”是商标、品牌。经查,伟兴公司注册登记的是图形加拼音(WEIXING)的商标,核定服务项目(第35类)不属于家具及配套类。而中文“伟兴”两字是由兴宁市伟兴家具店于2010年8月2日注册登记,目前无效。因此,伟兴公司在投标文件中,涉及“伟兴配套”、“伟兴学生凳”属于造假和贴牌。在上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情况下,揭东财政局在作出案涉《政府采购投诉重新处理决定书》中,不予确认,原审法院也采信了揭东财政局的观点,是认定事实不清。二、本案在原一审时,根据交易中心向法院提供的伟兴公司的投标文件,展誉公司经与政府采购网和发证部门官网核对,伟兴公司投标时,对28份政府采购项目合同成交金额作了篡改,实际伪造、虚增成交金额共3747.2572万元,伪造了4份相关部门的资质证书。展誉公司已将伟兴公司每笔(份)篡改(伪造)内容与互联网官网公布的每笔(份)内容相对照,并全部整理成册,提供给法院和揭东财政局,本案只要揭东财政局及法院上互联网官网一查便知;只需向相关部门核对,一对便明;只需叫伟兴公司提供原件来核对,便一清二楚。在伟兴公司投标时,伪造,虚增合同成交金额,伪造资质证书,谋取中标、成交,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材料在案的情况下,揭东财政局对伟兴公司伪造、虚增合同成交金额在明知情况下,却偷换概念,没有全部作出认定和处理;对伟兴公司伪造资质证书问题,全部回避不作出任何认定和处理。一审法院在审理过程不但不依法依职查明、核实,整份判决书也对伟兴公司伪造、虚增合同成交金额、伪造资质证书问题没有作任何分析和认定,就作出了一句“原告主张被告没有就其投诉的伟兴公司涉嫌伪造虚增成交金额、伪造资质证书作出处理的认定事实错误,缺乏依据,不予采信”。原审法院如此回避案件争议问题,偏袒一方。三、由于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依据认定的错误事实而判决驳回展誉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是判决错误,应依法改判或将本案发回重审。综上,请求二审法院:1.撤销原审判决第二项;2.改判或将本案发回重审,其中改判为:撤销揭东财政局2019年1月11日作出的《政府采购投诉重新处理决定》(揭东财采投[2019]1号)或者责令揭东财政局对伟兴公司是否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行为重新作出处理;3.揭东财政局负担本案一、二审诉讼费。
被上诉人揭东财政局答辩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判决正确,应当维持原判。展誉公司的上诉缺乏事实和理由依据,请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原审第三人伟兴公司述称,一、揭东财政局作出的揭东财采投[2019]1号《政府采购投诉重新处理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伟兴公司是依法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公司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包括教学设备、教学仪器开发、生产、加工、装配、销售、机械设备、五金交电、计算机及办公设备、办公用品、档案柜、厨具、家居用品、家具、日用百货、文化用品等。公司于2011年09月28日在工商部门注册了伟兴商标,公司有众多合作伙伴,相关厂家给予伟兴公司全方位支持,伟兴公司在采购文件中的伟兴系列产品,意在与他人产品区分,用公司字号对产品进行命名并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同时涉案采购项目中学生凳、课桌椅、教学设备配套均不属于法律强制规定的必须采用注册商标的商品。伟兴公司创建于1993年,是一家集生产销售计算机软件开发、科研、贸易、策划、智能建筑于一体的综合性公司。伟兴公司所投产品不存在伪造、变造、改造材料或有关资质的情况,不存在造假与贴牌,不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情形。投标时,为更好满足用户需求,考虑到用户某些需求参数的不确定性,与品牌厂家协商对所提供的产品量身定做,对部分产品包括“稳压电源”、“网络信息口”、“推拉黑板”、“主控台”、“功放”、“音箱”等未标明详细规格型号,只标明品牌厂家,这是公司在完全响应及满足用户需求的基础上所定制、销售的产品,完全符合招标文件要求,不是三无产品。二、展誉公司的投诉属造谣诽谤,捏造事实,虚假投诉,恶意投诉,是扰乱正常政府采购市场,浪费公众司法资源的恶意行为,应依法予以追究惩戒。根据《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第二十六条:“投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虚假、恶意投诉,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将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并依法予以处罚:(一)一年内三次以上投诉均查无实据的;(二)捏造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投诉材料的。”展誉公司是捏造事实恶意投诉、造谣诬告、打击竞争对手,对伟兴公司恶意投诉,却未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伟兴公司将依法追究展誉公司及相关人侵权法律责任的权利。揭东财政局经调查认定伟兴公司不存在提交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行为,已将调查结果多次告知展誉公司,而展誉公司在未提交相应证据的情况下依旧不依不饶的投诉,揭东财政局应依据《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对展誉公司的恶意投诉行为进行处罚。展誉公司滥诉、缠诉,既违法,也违反诚实信用,公序良俗。其结果是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使自己声名狼藉,业界寸步难行。展誉公司近年来采用虚假手段谋取中标的一些项目,因无资金,无实力,无信用,不能履行合同,与业主纠纷不断,其中揭东教育局新亨镇教育组创建广东省推进教育现代化先进区教学设备采购项目(采购项目编号:445221-201701-112001-0007),中标金额11,309,313元,中标时间2017年3月3日,2017年4月1日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合同约定交货期限自合同签订后接到用户通知之日起60天内。因展誉公司货物不符,无法按合同要求履行合同,严重违约,合同已超期2年未能履行,严重失信,对如此不诚信企业,应列入政府采购黑名单,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禁止其今后参加类似项目的招投标。请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原审第三人揭东教育局和交易中心没有提交书面答辩,也没有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上诉人展誉公司已经提供其根据交易中心向法院提供的伟兴公司投标文件,经与政府采购网和发证部门官网核对,伟兴公司投标时对28份政府采购项目合同成交金额作了篡改,实际伪造、虚增成交金额共3747.2572万元,伪造了4份相关部门的资质证书。展誉公司主张已将伟兴公司每笔(份)篡改(伪造)内容与互联网官网公布的每笔(份)内容相对照整理成册,提交给法院和揭东财政局,证明伟兴公司投标时伪造、虚增合同成交金额,伪造资质证书,谋取中标、成交的事实。对此,原审法院在没有查明上述事实的情况下,直接作出展誉公司主张揭东财政局没有就其投诉的伟兴公司涉嫌伪造虚增成交金额、伪造资质证书作出处理的认定事实错误,缺乏依据,不予采信的认定,明显属于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应当撤销并发回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2019)粤5202行初15号行政判决;
二、发回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陈 锋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八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或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需要改变原审判决的,应当同时对被诉行政行为作出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