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黑0281民初2093号
原告:齐齐哈尔市宏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齐齐哈尔市龙沙区青云街98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该公司经理。
被告:黑龙江金邑路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通站街112-11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齐齐哈尔市宏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黑龙江金邑路桥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8日立案。原告齐齐哈尔市宏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请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齐齐哈尔市宏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313.52元,由原告齐齐哈尔市宏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杨 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