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黑0204民初861号
原告:黑龙江**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204MAIB228B6G,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先锋家园小区11号楼02**14层0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齐齐哈尔市建华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黑龙江金邑路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通站街112-11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88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龙江县。
原告黑龙江**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黑龙江金邑路桥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6日立案。原告黑龙江**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七日内仍不交纳案件受理费,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黑龙江**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方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