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黑02民终159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黑龙江金邑路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安埠小区201栋3**3楼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10736900757N。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项目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君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7年6月2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哈尔市铁锋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李洋,男,1987年6月6日出生,达斡尔族,无固定职业,住**哈尔市龙沙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文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哈尔恒大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市建华区西园安居小区16号楼00**01层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203093026938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审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尚志支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红星社区新都明珠D区5号门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83781335796D(1-1)。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法律顾问。
上诉人黑龙江金邑路桥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原审被告李洋、**哈尔恒大运输有限公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尚志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2020)黑0203民初10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黑龙江金邑路桥有限责任公司以与被上诉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21年8月6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黑龙江金邑路桥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黑龙江金邑路桥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369.00元,减半收取184.50元,由上诉人黑龙江金邑路桥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