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内2221民初2210号
反诉原告(本诉被告):黑龙江金邑路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内蒙古佑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反诉被告(本诉原告):**,公民身份号码×××,现住吉林省白城市。
委托代理人:**,内蒙古兴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黑龙江金邑路桥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反诉原告(本诉被告)黑龙江金邑路桥有限责任公司以因该案另行主张权利为由,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请求。
本院认为,反诉原告(本诉被告)黑龙江金邑路桥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反诉原告(本诉被告)黑龙江金邑路桥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反诉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黑龙江金邑路桥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长 ***
审判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〇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李 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