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金邑路桥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黑龙江金邑路桥有限责任公司、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内2221民初2210号之一 原告:**,公民身份号码×××,现住吉林省白城市。 委托代理人:**,内蒙古兴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黑龙江金邑路桥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内蒙古圣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公民身份号码×××,现住内蒙古乌兰浩特市。 委托代理人:**,内蒙古佑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黑龙江金邑路桥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因原告申请人开庭时未带合同原件为由,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 审判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〇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李 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