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内2221民初2210号之一
原告:**,公民身份号码×××,现住吉林省白城市。
委托代理人:**,内蒙古兴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黑龙江金邑路桥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内蒙古圣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公民身份号码×××,现住内蒙古乌兰浩特市。
委托代理人:**,内蒙古佑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黑龙江金邑路桥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因原告申请人开庭时未带合同原件为由,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
审判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〇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李 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