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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利标识展具制造有限公司与上海某某铝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0114民初3207号 原告:***利标识展具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蔡甸区常福工业园电子产业园F地块。 法定代表人:LUAKONGLIM,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汉市汉阳区正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上海***铝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支路6号2号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利标识展具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铝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5日立案后,同年11月11日,原告***利标识展具制造有限公司以被告上海***铝制品有限公司诉讼主体不适格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利标识展具制造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利标识展具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55元,减半收取计177.5元,由原告***利标识展具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洪 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