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鄂0114执恢8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利标识展具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蔡甸区常福工业示范园电子产业园F地块。
法定代表人LUAKONGLIM,系该公司董事长。
执行委托代理人**,系该公司销售部经理。
被执行人武汉中万涂装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解放大道2159号航天双城904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蔡甸奓民初字第0009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8月2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现***汉中万涂装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在江苏省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作为申请执行人的案件有执行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提取被执行人武汉中万涂装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在江苏省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享有的执行款38814.48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张 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