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鄂0114执905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9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执行人***利标识展具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蔡甸区常福工业园电子产业园F地块。
法定代表人LUAKONGLIN,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利标识展具制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仲裁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9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8年9月6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执行中,于2018年9月11日向被执行人***利标识展具制造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令被执行人***利标识展具制造有限公司十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应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武汉市蔡甸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8年7月17日作出的蔡劳人仲裁字[2018]第109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肖 胜 祥
审判员 蔡 胜 利
审判员 欧阳世亮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张 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