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宝利合创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利标识展具制造有限公司与上海角某某铝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鄂0114民初2179号之一 原告:***利标识展具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 法定代表人:LUAKONGLIM,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汉市汉阳区正义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上海角***铝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利标识展具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角***铝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因本案案情复杂,当事人争议较大,于同年12月4日,依法转为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同年12月17日,原告***利标识展具制造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利标识展具制造有限公司在案件审理期间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利标识展具制造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64元,减半收取计332元,由原告***利标识展具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张 娟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杨 莉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刘 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