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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利标识展具制造有限公司与上海角某某铝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鄂0114民初2179号 原告:***利标识展具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 法定代表人:LUAKONGLIM,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汉市汉阳区正义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上海角***铝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利标识展具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角***铝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该案案情复杂、当事人争议较大,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七)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张 娟 人民陪审员 杨 莉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四日 书 记 员 刘 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