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鄂0114民初2179号
原告:***利标识展具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
法定代表人:LUAKONGLIM,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汉市汉阳区正义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上海角***铝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利标识展具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角***铝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该案案情复杂、当事人争议较大,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七)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张 娟
人民陪审员 杨 莉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四日
书 记 员 刘 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