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304民初1135号之一
原告:***,男,1970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
被告:***,男,1985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滨海县。
被告:江***生态环境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滨海县正红旗民营创业园育才西路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2255380720XC。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江***生态环境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江***生态环境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江***生态环境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张 波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