展欣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304民初1135号 申请人:***,男,1970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 被申请人:***,男,1985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 被申请人:江***生态环境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滨海县正红旗民营创业园育才西路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2255380720XC。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江***生态环境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5月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江***生态环境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5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江***生态环境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50000元,如不足本额,只准存入,不准付出,直达本额为止; 二、如无银行存款或存款不足,则查封被申请人***、江***生态环境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价值450000元的财产。查封期间,不准变卖、转移、藏匿、抵押、质押、出租等。 案件申请费277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七日 法官助理 张 波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