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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江***生态环境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9民终113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6年12月2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阜宁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49年5月8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滨海县。 原审被告:江***生态环境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滨海县正红镇民营创业园育才西路1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生态环境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0)苏0991民初17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未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收到原审法院催交上诉费通知后,仍未能按通知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用并提供相应的票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赵 亮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翟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