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81某某与东海县曲阳中心小学、江某某生态环境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722民初4281号
原告:***,男,1970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东海县。
委托代理人:***,江苏汇丰恒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海县曲阳中心小学。
住所地东海县曲阳乡政府驻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20722468180449P。
法定代表人:**结,校长。
委托代理人:司彬,男,1972年1月31日出生,汉族,住东海县,系东海县曲阳中心小学老师。
被告:江***生态环境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江滨海县正红镇民营创业园育才西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2255380720XC。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代理人:***,江苏阜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0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东海县
原告***诉被告东海县曲阳中心小学、江***生态环境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6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双方争议较大,案情复杂,本案不易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周 文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