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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甘0502民初641号 本院于2023年3月29日对原告**与被告安徽省交通航务工程有限公司、陕西神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作出的(2023)甘0502民初641号民事裁定书,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该民事裁定书第2页第7行“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应为“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 审 判 员  徐 强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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