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建工交通航务集团有限公司

***、安徽省交通航务工程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502民初4517号 原告:***,男,1976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天水市秦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省交通航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铜陵路20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好,系安徽省交通航务工程有限公司公司律师。 被告:***,男,1989年5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武山县,现住天水市秦州区。 原告***与被告安徽省交通航务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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