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502民初4517号
原告:***,男,1976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天水市秦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省交通航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铜陵路20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好,系安徽省交通航务工程有限公司公司律师。
被告:***,男,1989年5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武山县,现住天水市秦州区。
原告***与被告安徽省交通航务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