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402民初5597号之二
原告:陕西西部阳光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世纪大道华语双子星A座181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12MAB0LCWG9M。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安徽省交通航务工程有限公司,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铜陵路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000148942723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陕西西部阳光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安徽省交通航务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西部阳光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做的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陕西西部阳光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48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曹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