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建工交通航务集团有限公司

**、***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0604财保30号 申请人:**,男,1987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 申请人:***,男,1970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濉溪县。 被申请人:***,男,1989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 被申请人:安徽三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天达路71号华亿科技公司科研产业楼B#楼1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066546970G。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安徽省交通航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铜陵路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0001489427235。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于2022年6月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安徽省交通航务工程有限公司应支付给被申请人***或被申请人安徽三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中的344480元。担保人***、***以其名下共同所有的位于淮北市相山区××路××号××花园××#××铺房产(不动产权证字号:淮房地权证相山区字第1××8号、淮房地权证相山区字第1××9号)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担保人***、***以其名下共同所有的位于淮北市相山区××路××号××花园××#××铺房产(不动产权证字号:淮房地权证相山区字第1××8号、淮房地权证相山区字第1××9号),期限三年; 二、冻结被申请人安徽省交通航务工程有限公司应支付给被申请人***或被申请人安徽三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中的344480元,期限一年。 案件申请费2242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四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第一百零五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六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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