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1011民初4655号
原告:***,男,1967年8月6日出生,汉族,内江市东兴区人,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公民身份号码:51101119********。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5年8月26日出生,汉族,内江市东兴区人,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公民身份号码:51101119********。
被告:安徽省交通航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铜陵路2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法人。
原告***诉被告安徽省交通航务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1月8日以与被告安徽省交通航务工程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且被告安徽省交通航务工程有限公司已向支付赔偿款80000.00元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0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