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建工交通航务集团有限公司

***与安徽省交通航务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1011民初4655号 原告:***,男,1967年8月6日出生,汉族,内江市东兴区人,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公民身份号码:51101119********。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5年8月26日出生,汉族,内江市东兴区人,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公民身份号码:51101119********。 被告:安徽省交通航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铜陵路2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法人。 原告***诉被告安徽省交通航务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1月8日以与被告安徽省交通航务工程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且被告安徽省交通航务工程有限公司已向支付赔偿款80000.00元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0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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