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皖1602民初8174号
原告:安徽省交通航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铜陵路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0001489427235。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被告:安徽通达利交通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大**省道309线亳州收费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00MA2T88EQ4J。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被告:安徽和谐中建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药都路128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00MA2RF49D18。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第三人:安徽熙盛建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经开区养生大道南侧中药材电商中心大厦23层231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00677559041D。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本院按照简易程序受理的原告安徽省交通航务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通达利交通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安徽和谐中建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安徽熙盛建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