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123执44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40123MA2MU5QL5Y,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上派镇绿锦社区合安路花木城二期A3#、A4#-120。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84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西县。
被执行人:**,男1986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
被执行人:肥西县晟通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肥西县上派镇金寨路与站前路交口名邦西城国际5#303室。
法定代表人:**停。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徽**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肥西县晟通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裁定如下:
终结(2021)皖0123执44号案件中对被执行人**、**、肥西县晟通运输服务有限公司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孙 昊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