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铭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广西玉林大都混泥土有限公司、广西明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 保 全 结 果 和 期 限 通 知 书 (2021)桂0902执保608号 申请人广西玉林大都混泥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广西明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保全标的为190000元,本院作出(2021)桂0902民初3325号民事裁定书,对担保人和被申请人名下财产进行冻结。现将该案保全结果及其风险等情况告知如下: 一、在保全期间,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本院许可或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不得对本案查封、冻结控制的保全财产进行转移、隐匿、损毁、拍卖、变卖、抵押、质押、留置、使用、租赁。 二、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车辆、船舶、机器设备等)的期限不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和冻结注册商标权、股权等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超过三年。继续查封和轮候保全、预查封的期限同前述规定。 三、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工作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当事人声明: 本人已经收到保全结果和期限告知书及其保全依据,知晓上述告知内容及其风险。如对本案保全结果有异议,将在收到之日起五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法院提出;如需 继续申请保全,我方将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未申请的,造成保全财产过期自动解封或不能续封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当事人或代理人(签名):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