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财产保全告知书
(2020)桂09执保33号
广西明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人广西明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广西银广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根据申请人广西明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本院于2020年9月25日立案保全,依照生效的(2020)桂09执保33号民事裁定书本院对被申请人广西银广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下列财产采取了相应保全措施,现将财产保全情况告知如下:
2020年9月29日,本院到玉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被申请人广西银广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玉州区二环南路北侧,玉发大道西侧阳光新城小区3幢01号、4幢01号、5幢01号、6幢01号商铺予以查封。查封的期限为三年,即自2020年9月29日起至2023年9月28日止。
对尚在保全期限内的上述被申请人广西银广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财产,申请人广西明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需要继续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出继续保全的书面申请;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不申请或逾期申请的,由申请人广西明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行承担不能继续保全的法律后果。
特此告知。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