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桂0902民初4151号
原告:***,男,1985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西玉林市玉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国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玉林市桂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玉林市广场东路5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900687754182B。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男,1974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西玉林市玉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桂金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明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玉林市苗园路39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900399300151K。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玉林市桂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广西明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9日立案。原告***以需收集新的证据为由,于2019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810元,减半收取为240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