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桂0324民初2168号
原告:广西安特特种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桂林七星区七里店路108号大学科技园5#F6层。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技术员。
被告:全州县人民医院。住所地广西桂林全州县全州镇桂黄路。
法定代表人:**发,该院院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西安特特种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全州县人民医院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日立案。原告广西安特特种设备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西安特特种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522元,减半收取2261元,由原告广西安特特种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