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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安特特种设备有限公司、荔浦县一生缘物业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桂0305民初59号 原告:广西安特特种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桂林市七星区七星店路108号大学科技园5#F6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300571816097N。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法务。 被告:荔浦县一生缘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荔浦县荔城镇沙街社区滨江南路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331052722128N。 法定代表人:**长。 原告广西安特特种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荔浦县一生缘物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广西安特特种设备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荔浦县一生缘物业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广西安特特种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所欠电梯维护保养费人民币47000元及延迟付款利息(自2016年9月30日计算至清偿日至,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截止2018年12月18日利息共计人民币5016.92元);2、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15年签订4份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合同,原告尽职尽责履行了合同义务。2016年9月30日,原、被告协商书面解除以上4份合同,确认被告尚欠原告电梯维护保养费47000元。原告多次催要未果。为此,原告提出上述诉请。 被告荔浦县一生缘物业有限公司未提交书面答辩状,亦未出庭参加诉讼,视为其已放弃答辩、举证和质证的权利。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确认以下事实:2015年3月11日,原、被告签订《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合同》三份,第一份合同约定:日常维护保养期限为2015年3月11日至2017年3月10日;电梯日常维护保养费为每台每年4200元,每年总价为16800元;结算方式为半年支付,具体时间为每半年度第13个日历日前支付,每次支付金额为8400元;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任何一方未按约定履行义务给对方造成直接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二份合同约定:日常维护保养期限为2015年3月1日至2017年2月28日;电梯日常维护保养费为每台每年4200元,每年总价为8400元;结算方式为半年支付,具体时间为每半年度第13个日历日前支付,每次支付金额为4200元;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任何一方未按约定履行义务给对方造成直接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三份合同约定:日常维护保养期限为2015年3月1日至2017年2月28日;电梯日常维护保养费为每台每年4200元,每年总价为4200元;结算方式为半年支付,具体时间为每半年度第13个日历日前支付,每次支付金额为2100元;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任何一方未按约定履行义务给对方造成直接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2015年7月1日,原、被告签订《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合同》一份,约定:日常维护保养期限为2015年7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电梯日常维护保养费为每台每年4200元,每年总价为33600元;结算方式为半年支付,具体时间为每半年度第13个日历日前支付,每次支付金额为16800元;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任何一方未按约定履行义务给对方造成直接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合同签订后,原告对按约定对电梯进行了维护保养,被告支付了部分款项。后合同被解除。2016年9月27日,原告向被告出具《工作联系函》,载明被告尚欠原告电梯维护保养费47000元。***在该函上签字并加盖了被告公司印章。之后被告未支付相应款项。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4份《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按协议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合同解除后,被告在原告出具的《工作联系函》上签字**。被告的法定代表人收到本院邮寄的应诉材料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也没有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视为其放弃答辩、举证、质证、法庭辩论等民事权利。故本院采信原告的主张,确认被告尚欠原告47000元。因此,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其电梯维护保养费47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双方解除合同的具体时间,双方确认欠款后,也没有明确约定具体的支付时限,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其延迟付款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荔浦县一生缘物业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广西安特特种设备有限公司电梯维护保养费47000元; 二、驳回原告广西安特特种设备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费11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550元(原告已预付本院),由原告广西安特特种设备有限公司负担53元,被告荔浦县一生缘物业有限公司负担497元。 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间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100元『收款单位:应解汇款及临时存款(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20×××16,开户行:农行桂林高新支行』,上诉于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后七天内未预交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