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威振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921民初2671号
原告:***,男,1981年5月8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响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军,江苏阳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8年7月16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响水县。
被告:张绍东,男,1961年1月23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响水县。
被告:魏建国,男,1966年9月16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响水县。
被告:江苏威振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响水县浙江商贸城A1幢江苏灌河创客孵化园内201室。
法定代表人:李志友,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响水县灌江新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响水县城规划路金色家园1号。
法定代表人:李扬,该公司董事。
第三人:龚佃光,男,1975年4月3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响水县。
原告***诉被告***、张绍东、魏建国、江苏威振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响水县灌江新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第三人龚佃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0元,减半收取1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丹丹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吉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