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世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与上海叁生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中国金谷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沪0107民初10253号
原告:四川世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营业场所上海市嘉定区。
负责人:**,该分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嘉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叁生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
法定代表人:邹淑媛。
被告:中国金谷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
原告四川世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与被告上海叁生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被告中国金谷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5日立案。原告四川世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诉讼费用缴纳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四川世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何 伟
书 记 员
***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