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0192民初1432号
原告:****排水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全力北路189号1号车间第三层。
法定代表人:***。
被告:湖北省长江水生态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湖高新技术开发区光******南路1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排水系统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北省长江水生态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排水系统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29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排水系统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排水系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928元,由原告****排水系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