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圭塘建设有限公司、****排水系统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102执保1058号
原告:湖南圭塘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中路三段157号唐湘国际电器城5栋6楼。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广东德纳(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排水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全力北路189号1号车间第三层。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圭塘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排水系统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圭塘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告****排水系统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19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冻结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原告湖南圭塘建设有限公司以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圭塘建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告****排水系统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19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冻结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姣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一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黄 彬
附:裁定书引用法律条文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三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一百零五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六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