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191民初237号之一
原告:****排水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全力北路189号1号车间第三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1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乌兰浩特市,
第三人:**,男,1985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潼南县,
第三人:重庆开林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恒安路366号火星空间16楼08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排水系统有限公司与被告**、第三人**、第三人重庆开林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6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3月26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21年3月29日向原告****排水系统有限公司送达诉讼费预缴通知单。原告****排水系统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诉讼费,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排水系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排水系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