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191民初239号
原告:****排水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全力北路189号1号车间第三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68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
第三人:**,男,1985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潼南县,
第三人:重庆开林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恒安路366号火星空间16楼08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排水系统有限公司与被告**、第三人**、第三人重庆开林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6日立案。原告****排水系统有限公司以原、被告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21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排水系统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排水系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排水系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