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0191民初375号
原告:****排水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全力北路189号1号车间第三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娟,湖北***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鹏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香蜜湖街道农林路鑫竹苑A栋25层。
法定代表人:***。
原告****排水系统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鹏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2日立案。原告****排水系统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7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排水系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