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赣0502执保1437号
申请人:***,男,1975年3月30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新余市人,住新余市渝水区。
申请人:***,男,1975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新余市人,住新余市渝水区。
被申请人:***,男,1961年10月3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新余市人,住新余市渝水区。
被申请人:江西省广润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宜春大道7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02741956122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江西省广润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2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西省广润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28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已提供保函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西省广润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28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七月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