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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中鑫建材有限公司、江西省广润建设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新干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赣0824民初1379号之一 原告:江西中鑫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新干县沂江乡大洲水库果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24MA35GA079C。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江西省广润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经济技术开发区宜春大道7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027419561221。 法定代表人:***。 被告:江西省广润建设有是公司新干分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新干县塔峰新村106号-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24MA38Y71943。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9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峡江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西中鑫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省广润建设有限公司、江西省广润建设有限公司新干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已作出民事裁定,冻结被告江西省广润建设有限公司、江西省广润建设有限公司新干分公司、**银行存款2958020.38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现原告以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被告的财产保全措施。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江西省广润建设有限公司、江西省广润建设有限公司新干分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