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新干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赣0824民初1379号
申请人:江西中鑫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新干县沂江乡大洲水库果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24MA35GA079C。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江西省广润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经济技术开发区宜春大道7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027419561221。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江西省广润建设有是公司新干分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新干县塔峰新村106号-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24MA38Y71943。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79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峡江县。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江西中鑫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西省广润建设有限公司、江西省广润建设有限公司新干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江西中鑫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江西省广润建设有限公司、江西省广润建设有限公司新干分公司、**的银行存款2958020.38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江西中鑫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供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西中鑫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西省广润建设有限公司、江西省广润建设有限公司新干分公司、**银行存款2958020.38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