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鲁0781民初2401-3号
申请人:山东尧王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州市玲珑山北路3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1557896801P。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江西省广润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经济技术开发区宜春大道7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02749561221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解除保全申请人山东尧王置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西省广润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江西省广润建设有限公司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于2020年5月26日作出(2019)鲁0781民初1121号之二号民事裁定,查封申请人山东尧王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青州市**苑**室及储藏室、**室及储藏室、**室及储藏室、**室及储藏室房产。解除保全申请人山东尧王置业有限公司以案件已审结,相关判决已经生效,申请人在该案中不承担责任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山东尧王置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本院(2019)鲁0781民初1121号之二号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山东尧王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青州市**苑**室及储藏室、**室及储藏室、**室及储藏室、**室及储藏室房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