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江西省广润建设有限公司、江西郑铁物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万载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赣0922执1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西省广润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高士北路西侧1008号(****16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02741956122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江西郑铁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万载县鹅峰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22677966878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西省广润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西郑铁物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已依法向被执行人江西郑铁物流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并责令被执行人江西郑铁物流有限公司在送达之日起向申请执行人江西省广润建设有限公司支付案款543038.69元,承担案件执行费7831元。但被执行人江西郑铁物流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已强制执行0元,尚未执行543038.69元。本院于2022年3月30日向被执行人江西郑铁物流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传统方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江西郑铁物流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向申请执行人江西省广润建设有限公司告知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江西省广润建设有限公司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 炜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