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市汇海凿井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商丘市汇海凿井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豫09民终198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91年10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南省濮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珂,河南英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商丘市汇海凿井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梁园区。
法定代表人:张广领,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义伟,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亮,上海市光大律师事务所商丘分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商丘市汇海凿井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2017)豫0902民初29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珂,商丘市汇海凿井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义伟、马亮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把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2017)豫0902民初2995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721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王瑞峰
审 判 员  郭 海
审 判 员  田 宇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三日
代理书记员  张中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