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8民初4846号
原告:江苏安锦橡胶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高邮市卸甲镇。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中铁十五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朱家角镇沈巷路246号。
原告江苏安锦橡胶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十五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日立案。原告江苏安锦橡胶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和解且被告已付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苏安锦橡胶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予以免缴。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日
法官助理 **饶
书 记 员 杨 扬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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