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1084民初7404号
原告:佛山市南海柒箭装饰材料厂,住所地在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得胜村幸福工业区1号之三。
投资人:王淑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阳大禄,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天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安锦橡胶有限公司,住所地在高邮市卸甲镇。
代表人:***。
原告佛山市南海柒箭装饰材料厂诉被告江苏安锦橡胶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5日立案。原告佛山市南海柒箭装饰材料厂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佛山市南海柒箭装饰材料厂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陈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