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湘04民辖终267号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广东长宏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欧阳大禄。
原审被告:江苏安锦橡胶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广东长宏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因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2018)湘0422民初164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广东长宏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根据被上诉人与原审被告签订的《产品购销合同》约定,解决纠纷向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起诉,故原审法院无管辖权,请求将本案移送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委托合同纠纷。2015年4月16日,被上诉人欧阳大禄与原审被告江苏安锦橡胶有限公司签订《代收款代签合同协定》中约定,“履行合同发生争议,向衡南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故该约定管辖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双方争议的焦点系《代收款代签合同协定》的内容,故原审法院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处理恰当。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