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宝鸡市凤翔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3)陕0322执175号
***、陕西秦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陕西秦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2021)陕0322民再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陕西秦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资80000元及案件受理费10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经督促被执行人陕西秦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自觉履行了应支付申请执行人***的工资80000元,案件受理费10元,并已交纳执行费1100元。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3)陕0322执175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二O二三年二月二十二日结案。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