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陕西**实业有限公司、陕西秦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3)陕0503执12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秦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效力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陕西**实业有限公司依据生效的(2022)陕0503民初906号民事调解书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陕西秦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劳务费及利息4168335.36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0073元、保全费5000元、案件执行费44334元。本院于2023年1月4日立案执行。 本院执行中,经过网络查控系统扣划被执行人陕西秦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496382元,被执行人陕西秦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主动缴纳案款1741360.36元,以上共计4237742.36元。本院扣收执行费44334元,剩余4193408.36元申请执行人陕西**实业有限公司已全部领取,该案即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陕西**实业有限公司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已全部得到实现。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2)陕0503民初906号民事调解书已执行完毕,于2023年1月29日结案。 二〇二三年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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