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陕西建翔万兴实业有限公司(下称建翔公司)、陕西秦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下称秦兴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4执异200号 异议人(被执行人):陕西建翔万兴实业有限公司(下称建翔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马庄镇押小村双韩路以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061934616K。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咸阳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建国,该公司员工。 申请执行人:陕西秦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下称秦兴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咸新区沣东新城三桥新街236号***城国际大厦1幢1**26层12606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55568379X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执行秦兴公司与建翔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建翔公司对本院相关拍卖行为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并举行了听证,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建翔公司称,咸阳中院(2022)陕04执恢65号网络司法拍卖通知书对异议人位于咸阳市秦都区马庄街道办中国西部咸阳国际商贸城的房产以评估价的70%作为保留价,在淘宝网上公开拍卖。此前,异议人与秦兴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已经进入拍卖程序,第一次拍卖流拍,第二次拍卖被无故叫停,现在恢复拍卖也应该将第二次拍卖进行完毕,在评估报告还在有效期情况下,不应该重新确定起拍价。咸阳中院以评估价的70%作为保留价不符合最高院的司法规定,请求撤销咸阳中院(2022)陕04执恢65号网络司法拍卖通知书,恢复原来的拍卖程序并按原先价格起拍。 秦兴公司称,咸阳中院以评估价的70%作为保留价进行拍卖,并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异议人的异议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本院查明,秦都法院受理的秦兴公司与建翔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秦兴公司申请诉讼保全,秦都法院对建翔公司名下银行账户进行了冻结,建翔公司向秦都法院提供其公司名下位于中国西部国际商贸城B1号、C1号楼共计75套房屋作为诉讼保全反担保,秦都法院于2019年9月30日、10月9日作出的(2019)陕0402民初4967号之一、之二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该75套房屋,解除了对建翔公司相关银行账户的冻结。后秦兴公司与建翔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移交本院审理,本院于2020年6月15日作出的(2019)陕04民初25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解除原告秦兴公司与被告建翔公司于2014年7月8日《施工协议》和2015年12月25日《补充合同》;二、被告建翔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秦兴公司工程款23527463.69元及利息(利息以19227463.69元为基数,自2015年1月16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照月息2%计算);三、驳回原告秦兴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建翔公司不服上诉,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月20日作出的(2020)陕民终1047号民事判决书书判决:一、维持(2019)陕04民初251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三项;二、变更(2019)陕04民初251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建翔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秦兴公司工程款23527463.69元及利息(利息计算如下:2016年1月9日之前,应支付工程款利息为300万元;2016年1月10日至2017年4月30日,以欠付工程款19227463.69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利息;2017年5月1日至实际偿付之日止以19227463.69元为基数,按照月息2%计算利息)。因建翔公司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义务,秦兴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于2021年2月8日作出的(2021)陕04执58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划拨建翔公司银行存款4500万元人民币或扣留、提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收入或财产。执行中,咸阳金桥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对建翔公司位于咸阳市秦都区马庄街道办中国西部咸阳国际商贸城B1、C1号楼共计75套房产进行了评估,2021年5月20日,该公司出具的***评鉴字(2021)第005号评估报告确定的该房产评估价值为5503.55万元。该报告确定评估结果的有效期为一年(2021年5月20日—2022年5月19日)。2021年6月8日,本院作出(2021)陕04执58号网络司法拍卖通知书,通知于2021年7月12日10时至2121年7月13日10时对案涉房产在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公开进行第一次拍卖,因无人竞买流拍。2021年8月4日本院作出的(2021)陕04执58号之二执行裁定书中止了对该房产的继续拍卖。2021年9月23日,本院和双方当事人谈话,均同意对已经中止拍卖的上述房产终结拍卖。因对已查封的建翔公司名下的房产暂不宜处置,其公司名下又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于2022年1月28日作出的(2021)陕04执58号之八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秦兴公司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22年7月22日对该案恢复执行,立案号为(2022)陕04执恢65号。恢复执行期间,本院征询了双方当事人意见,均同意以咸阳金桥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2021年5月20日出具的***评鉴字(2021)第005号评估报告确定的参考价进行拍卖。2022年10月9日,本院作出(2022)陕04执恢65号网络司法拍卖通知书,通知对建翔公司位于咸阳市秦都区马庄街道办中国西部咸阳国际商贸城B1、C1号楼共73套房产以评估价的70%作为保留价,在淘宝网上公开拍卖。建翔公司对此提出异议。 本院认为,案件执行中,本院和双方当事人谈话,均同意对已经中止拍卖的建翔公司位于咸阳市秦都区马庄街道办中国西部咸阳国际商贸城B1、C1号楼共73套房产终结拍卖程序。本次恢复执行后,本院征询了双方当事人意见,均同意以咸阳金桥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评鉴字(2021)第005号评估报告确定的参考价进行拍卖。本院据此根据案件实际情况作出(2022)陕04执恢65号网络司法拍卖通知书,通知对该房产以评估价的70%作为保留价,在淘宝网上公开拍卖。该通知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并无不当。建翔公司要求继续进行已经终结的拍卖程序,于法无据,不予支持。综上,建翔公司的异议理由不能成立,异议请求应予驳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陕西建翔万兴实业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王 彬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范 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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